干扰噪声:噪声防护程序、占有保护、扰乱安宁

针对干扰性噪声可采取不同方式,具体取决于噪声的性质。若噪声有规律出现,例如源自某种工业活动(如汽修车间噪声等),可发起噪声防护程序。可向不同机关提出投诉与采取措施——包括噪声防护程序、占有保护程序,乃至向警方报案。

主管机关

依据《关于环境噪声与振动防护若干规则》284/2007. (X. 29.) 政府令第 4 条第 (1) 款,在噪声与振动防护事项中,主管职能(除少数例外,如国防用途的建筑物)由市镇政府的公证员(jegyző)行使,在首都则由区政府的公证员行使,而对首都政府直接管理的区域则由首都总公证员行使。

负责处理噪声事务的有权机关(例如地方政府)下属相关科室的职责包括:履行噪声与振动防护任务,确定运营/休闲设施的噪声排放限值等。以下列举若干典型科室名称及其职责简介:

  • 综合行政科:负责公证员职权范围内的商业、工业、服务监管行政事务,以及占有保护事务;并办理公证员职权范围内与饲养动物、动物保护以及环境保护、植物保护相关的事务
  • 合法性监督科:履行《公寓楼法》所规定的合法性监督职能;执行《关于社区共同生活基本规则及违反规则的法律后果的地方法令》所规定的地方政府行政程序;并依据《关于法院执行》1994 年第 LIII 号法律第 138/C 条与第 154/A 条,对住宅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,以及拍卖成交后由执行人提出的腾房通知,建立登记册
  • 综合行政管理科:履行综合行政管理职能;办理与申报、营业执照相关的程序;对申报性活动进行登记;办理营业场所许可、营业场所设立申报;办理与噪声与振动防护、大气污染、占有保护有关的程序;办理违反社区共同生活基本规则行为的处置程序,以及其他事务

本文将继续讨论以下内容

  • 噪声防护程序

    用途与运作方式

  • 占有保护

    含义与已知的实务经验

  • 扰乱安宁(csendháborítás)

    治安违法程序在实务中意味着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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